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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克扣工资被迫离职,应该如何赔偿?

2025-01-02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雇主没有正当理由地延迟或减少员工的薪资待遇,员工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同时,雇主必须依法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员工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计算。一年内员工已为公司服务满的,应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员工在公司工作超过半年但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而员工在公司工作未满半年的,则支付其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雇主不合理地拖欠或减少员工的薪资,导致员工不得不主动离职,雇主就有责任按照上述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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