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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和包装。从事餐饮、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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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食品进行贮存: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和销毁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对于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确补救措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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