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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食品进行贮存: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食品进行贮存: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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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储存地点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具体包括:第一,为了防止经营者的过失,混淆不同品种的食品,防止食品的二次污染,食品名称应在储存位置标明。第二,为了方便食品经营者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向消费者销售过期食品,应在储存位置标明生产日期或批号和保质期。三是为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混杂、混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应在储存位置标明生产者名称。第四,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后,如有问题,可通过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追溯,及时向食品生产者主张权利,并注明生产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标注信息。如果经营者为自身利益标注虚假信息,现实中有些商家为了减少损失,会在更改日期后继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行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十四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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