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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收国有土地住宅时,明确了征收者是否应该补偿未注册的空地和庭院。在土地公有制之前,购买住宅使用私有土地,土地变成国有后仍继续使...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在这里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类似房地产是指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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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应该按照征收时,土地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注意,这里没有强调被征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出让土地还是划拨土地,该条例名称已经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即无论还是划拨,还是出让的土地,均按货币补偿的基准价格为依据,结合房屋成新、结构、装饰装修成本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出价值予以补偿。我们这拆迁出让土地的房子赔偿加一起大概两万五一平,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也同样25000左右一平方。是不是出让土地的房屋产权人吃亏了,不是,而是出让土地的产权人还有一套补偿机制。出让土地的产权人出让土地与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因国家征收土地出让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完,出让土地房屋产权人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中止的条款与土地出让方(政府)另行协商没有到达合同实际期限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者部分返还的问题,专业说就是土地出让行政合同中止引起的行政合同变更的问题,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是否应当补偿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庭院 《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否应当单独补偿被征收人未经确认登记的空地和院落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中,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和空地面积应纳入评估范围,并根据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补偿。 可见,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征收时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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