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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向单位提出要申请做,如果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申请,那么劳动者可以自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认定...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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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并在15日内出具工伤报告书;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职工伤亡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医疗费单据原件; 3、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 4、住院费用逐日明细清单; 5、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工伤亡申领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死亡证明》 2、《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仅限交通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4、供养直系亲属有关供养证明材料; 5、身份证复印件; (四)领取残疾退休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年6月份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生存证明包括:居住地居委会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供养对象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学生须提供在校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 (五)医疗保险服务科受理申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待遇,待遇标准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持诊断证明书原件(首次申报需要);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门诊费用清单及相关检查结果的复印件;住院提供首次病程、出院小结、住院期间检查费用报告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明细。 2.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人单位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表》原件到社险分中心打印《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限额通知书》。工伤职工凭该通知书到协议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配置机构同经办机构结算(超过配置限额的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同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的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与对应医疗费同期支付到用人单位。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办机构批准同意跨统筹地区就医的,用人单位应于该职工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险分中心申报,并提供交通费、住宿费的原始票据办理支付手续。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人单位持《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原件、《工伤伤残证》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票据到参保分中心办理待遇核定手续。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险分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凭证。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1-4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用人单位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到参保分中心核定丧葬补助金。对于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职工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后核定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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