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可以到苏州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参考法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事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事件由使用者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地点的,可以就近选择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者无证据证明的,应当选择用人单位登记,登记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不服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律上规定,不服劳动仲裁案件在没有特别法律规定时,一般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66人已浏览
402人已浏览
589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