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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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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多数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针对集体土地征地纠纷,被征收人对征地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征地前的通知、听证、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的公告期内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听证。经上述程序救济后,仍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裁决仍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针对国有土地征地纠纷,首先,征地机关在征求公众意见时,被征收人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充分发表意见。征地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公告期间,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补偿安置协议仍未达成的,发布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于上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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