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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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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具有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表现形式;根据争议发生时是否政府已经进行登记发证这个标准,可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土地的日常使用中产生争议,争议产生时政府尚未介入;后者是指争议发生时,政府已经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了登记发证.:“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双当事人和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确定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错误的,由政府撤销其登记发证行为,然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政府认为其登记发证行为无误不予撤销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的土地登记发证确实错误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经审理认为政府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合法的,则应维持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已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作为土地权属证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的土地权属争议,如处理不及时,对立还会进一步激化,甚至严重影响社会安稳。在处理过程中,有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则的程序进行处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样在工作中就不至于带来被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土地权属争议特征 1、争议主体的多样性 2、争议客体的特定性 3、争议大多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4、处理办法上,人民政府处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先决条件 土地权属争议品种 按争议当事人 1、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城市、团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团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2、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团体所有制单位与农人团体土地权属争议。 3、农人团体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4、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乡村团体所有制单位与个人,及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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