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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无效宣告和异议的区别是: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
商标注册无效宣告异议的区别是: 1.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 2.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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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的区别包括什么 (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商标异议所针对的对象是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商标,尚未注册; 商标无效所针对的对象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二)提出的时间不同 商标异议需要在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提出,能提出异议的时间较短; 商标无效中以缺乏显著性、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绝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可在注册后任何时间提出,无时间限制;以抢注、商标近似、字号权等相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需要在商标注册的五年内提出,而对于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对方具有恶意的情况,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三)审查的机构不同 商标异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审理; 商标无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理。 (四)审理的程序不同 商标异议中被异议人答辩后无质证环节; 商标无效中被申请人答辩后有质证环节。 (五)救济的途径不同 商标异议人的请求若未被支持,相关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后续通过商标无效进行救济;商标异议人的请求若予以支持,则被异议人可提起不予注册复审,后续还可通过诉讼方式救济; 商标无效的请求无论是否被支持,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诉讼的方式救济。
商标无效通常需要一年半到两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将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异议商标无效的区别: 一、维权时间点不同; 二、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申请的时间不同; 三、受理的单位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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