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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商标无效的区别: 一、维权时间点不同; 二、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申请的时间不同; 三、受理的单位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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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 2、两者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3、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4、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一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 5、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6、提出原因不同: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7、商标异议不用交纳费用;而商标争议应交纳评审费。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不同是商标异议是他人对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的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去权利,只能向商标局提出;而商标争议可能是商标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属于不同的程序,异议只能对申请中的商标在公告期内提出,争议在商标注册后提出。 审理的单位也有所不同,异议审理是商标局,争议审理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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