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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一)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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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1、程序简易、便捷。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1、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者没有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虽然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二)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三)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劳动者的利益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而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逆向派遣是形象说法,不是法律用语。是指劳动者已经有工作,但用人单位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成为与劳动者无劳动关系的第三方。事实上,这是一种以劳动力派遣为名,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者说是反向劳务派遣,实际上是假派遣。劳动者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应当按照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人为地将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一系列问题,如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员工的工资不同,无法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
一、劳务派遣具有三方主体 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存在两个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单纯的“一对一”模式,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只需将用人单位作为被诉主体,最终承担责任的也只有用人单位一方。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着三方主体: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给付请求权;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就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而言,劳务派遣具有三方主体,并且形成了“三角劳动关系”。 二、存在两个合同 在劳动派遣中,至少应当存在两个合同: 1、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2、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同时还要明确双方违反协议的责任。 三、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在劳动派遣中,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但却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相反,用工单位虽然并非劳动合同的相对方,但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却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这就形成了“雇而不用、用而不雇”的局面。而雇用分离的特点正是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也正是劳务派遣对标准劳动法律关系的最大革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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