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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连续工龄的方法:如果劳动者发生岗位调动或者被安排出国学习工作等情形的,其前后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即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作为其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本企业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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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本企业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及调派前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4)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5)企业转让、改组或兼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在企业工作的,其转让、改组或兼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6)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7)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工龄; (8)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服役期间的军龄,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比照上述规定计算。
事业单位的工龄计算是:自劳动者以其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之日起算。在计算劳动者的工龄时,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同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本单位的工龄计算在一般工龄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本企业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及调派前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4)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5)企业转让、改组或兼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在企业工作的,其转让、改组或兼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6)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7)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工龄; (8)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服役期间的军龄,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比照上述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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