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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连续工龄的方法:如果劳动者发生岗位调动或者被安排出国学习工作等情形的,其前后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即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作为其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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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本企业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及调派前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4)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5)企业转让、改组或兼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在企业工作的,其转让、改组或兼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6)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7)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工龄; (8)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服役期间的军龄,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比照上述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本企业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及调派前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4)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5)企业转让、改组或兼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在企业工作的,其转让、改组或兼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6)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7)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工龄; (8)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服役期间的军龄,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比照上述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及调派前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4)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5)企业转让,改组或兼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在企业工作的,其转让,改组或兼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6)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7)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工龄;(8)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服役期间的军龄,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比照上述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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