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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经期和哺乳期到底有哪些保护功能?

2021-10-24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具体规定,使用者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退休,解除劳动和录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性员工,使用者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必须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的,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育,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补贴,如果已经加入生育保险,使用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未加入生育保险,则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使用者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根据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使用者支付。对于哺乳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使用者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使用者必须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中的女性员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的女性员工生了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天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性雇员较多的雇主应根据女性雇员的需要建立女性雇员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性雇员的生理卫生和哺乳困难。

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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