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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如下:1。结婚多年,经区县一级医院确诊一方无生育能力;2、没有继承或领养孩子,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3、持有城市正式居...
一、领养方先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领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二、如果领养人是有固定单位的,还需要到单位开具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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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1、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核心提示:收养社会弃婴,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在捡拾地所属的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收养福利院弃婴,收养人要在所在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具体关于收养弃婴的手续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收养弃婴手续是怎样? 弃婴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会弃婴,一种是福利院弃婴。如果捡拾到弃婴,市民不能私自抱养,要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弃婴的身份进行确认,然后再按照收养程序办理收养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五)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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