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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养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说明; 4、医院...
1、领养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说明; 4、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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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多年,并经区县一级医院确诊一方无生育能力,无已过继或领养儿童,具有抚养幼儿的经济能力,持城市正式居民或农村户口的夫妻,可携带户籍证明、区县一级医院出具的一方无生育能力证明,及由夫妻双方单位加具意见的领养婴幼儿申请书,直接前往儿童福利院申请办理领养登记手续。经院方审核后,即可待领。待有可领养婴幼儿时,由院方通知办理领养手续。试养一个月后,双方如无异议,即由院方将婴幼儿户口迁移证以及领养证明交领养人办理入户,正式确认亲属关系。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如下:1。结婚多年,经区县一级医院确诊一方无生育能力;2、没有继承或领养孩子,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3、持有城市正式居民或农村户口的夫妻,可以携带户籍证明和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领养婴幼儿申请,直接到儿童福利院办理领养登记手续。经院方审核后,即可待领。有可领养婴幼儿时,医院应通知办理领养手续。样品一个月后,如果双方无异议,医院将向领养人提交婴幼儿户口迁移证明和领养证明,正式确认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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