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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等级鉴定,以鉴定结果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原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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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由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的理解,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即“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一概认定为工伤。虽然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但有一个前提是该类事故伤害中职工的责任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一定的争议。有人从字面解释,认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从反面解释就是仅排除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对于本人承担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及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简单地从字面进行理解,应从立法目的进行解释,即在该类事故中,职工只有在无过错或者虽然有过错但该过错程度仍无须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在此类事故中,职工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其过错程度是主要责任的过错程度还要严重,这种情况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在此类事故中,职工只有“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10年12月23日印发的《(修订)宣传提纲》(人社厅发〔2010〕115号)中也提到,修订后的条例一方面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即: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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