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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这么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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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除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其他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等便非属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 (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收取费用。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惟一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的办案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保障,在办案活动中,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四)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严禁收取“办案费”的通知》一、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作办案经费或其他经费,不准搞“办案提成”;不准以任何名目向报案公民、单位或当事人索要钱物。公安部、财政部《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条公安业务费是公安机关主要用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党、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机密性和特殊性。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财力可能,尽力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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