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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航班正常统计有关规定,做好航班运行数据的记录、上报、汇总等工作,并对真实性负责。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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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启动旅客服务协调机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公安等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根据进出港航班运行情况,确保旅客快速办理联检手续。夜间大面积航班延误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延长机场巴士运营时间。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决定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民航行政机关。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具备受理中文投诉的能力。
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足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按要求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服务工作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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