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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应当对于公司进行赔偿。法人代表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凡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根据相关...
根据最高院2011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编入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中的与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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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职权配置的不合理以及监事会职权的力度不足,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上往往难以界定股东、公司高管的责任形式及责任大小,因此,本文试图分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成因,适当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对处理此类纠纷提出可以衡量的具体意见。
1、公司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应当对于公司进行赔偿。法人代表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凡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或者是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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