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2条之规定,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2条之规定,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2条之规定,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病程记录体现了医务人员对患者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有关病程记录签名的纠纷,需要特别注意上述规定。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2条之规定,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病程记录体现了医务人员对患者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有关病程记录签名的纠纷,需要特别注意上述规定。
病程记录不能复印。医学律师建议:(1)为保证鉴定公平、公正,【切记切记不要选择医学会做任何形式的鉴定】,并尽可能选择非本市或外省司法鉴定中心或鉴定所进行鉴定;(2)为避免医院篡改、伪造、销毁病历,应尽快自行到医院或委托律师复印客观病历(如入出院记录、体温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或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并封存主观病历(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诉讼有风险,能否胜诉取决于代理律师水平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66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1,5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