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如果在生活居住类建筑附近新建一个100米高的建筑,那么就要以该欲建建筑位置为圆心,以最大不超过150米的长度为半径,在这个建筑周围画扇形,在扇形区内的建筑属于被遮挡建筑。开发商必须对被遮挡建筑的采光时间进行论证,确保被遮挡建筑的采光权,国家规定是大寒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当然,对于日照还有更具体的规定,并不是阳光照到窗户就可以,还有具体的投影面积。如果你家的采光时间低于此标准,开发商理应对此进行补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9人已浏览
400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1,0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