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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守法教育、本人表态等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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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和每月到其家庭、工作单位、居住的村、社区进行走访等措施,了解、核实、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根据需要还可要求其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对居住地与地分离的社区矫正人员,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办理报到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函并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通知户籍地区县司法局。户籍地区县司法局及司法所在该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登记备案,协调帮助落实与户籍有关的社会保障措施,并承担与协调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有关的维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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