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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时双方按照婚后共有财产,协议分割住房产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在父母实际出资...
案件分析:第一、如果女方父母的出资是以赠与方式给的女方,则这个房子因为登记在女方名下,则该房屋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只需要将其中的共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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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2011年5月19日法制晚报的报道,“2008年至今年第一季度,丰台检察院共审查办理房产纠纷民事申诉案89件,其中涉及离婚房产分割类纠纷的多达30件,占案件总数的32%。”这32%中,又以父母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房屋分割产生矛盾居多。 根据我国《婚姻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这条司法解释中不难看出,判断赠与的对象是以结婚为时点的。 就上面这个案例而言,老李出资购房的房是在小俩口结婚前所购,又登记在了自已子女的名下,应属于小李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小媳妇的论调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再扩展一步分析,还是老李出资购房,却登记在了小俩口共同的名下。这时,房屋的归属却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就上面法条第一款的后半部分有一句“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正是这句话,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根据法律,婚前赠与原则上对自已子女的赠与,但是老人愿意赠与双方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老李的出资购房,在办证时却加上了小媳妇的名字,就等于用行动作出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这时,房屋当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
首先,男方一人出资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原本是属于男方一人的房产。该行为视作男方把一部分房产份额,赠予了女方,使得女方成为房产共有人,女方在离异时可以主张自己名下权益份额。其次,如果双方未有书面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但男方能证明一人出资购买的,在分割的时候可以主张多分。最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离婚分割时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组织竞价,由出价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竞价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确定。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钱的,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要房的,由双方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夫妻约定为共同财产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所有权自然也就没有处分权。当然,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也可以相互协商,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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