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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联审机制。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作配...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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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四)跨江河的轨道专用桥梁上、下游各200米内。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确需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银川市住房保障证》办理审批程序根据《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为做好《银川市住房保障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制定本程序。一、需提供材料:(一)住房保障申请书;(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办理程序(一)受理、初审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所需的材料。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初审申请人所提交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并符合规定要求; 2、填写《银川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登记审批表》; 3、在社区内进行公示(10日); 4、公示期满符合保障条件的,或有异议但经补充调查符合保障条件的,连同统一要求的电子汇总登记表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ZF;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填写《银川市住房保障申请不予受理(批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5、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ZF经审核后,在《银川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登记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连同电子汇总登记表一并上报辖区民政部门复审。(二)复审辖区民政部门在收到《银川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登记审批表》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电子汇总登记表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三)审批市住房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1、市住房保障中心各保障所按各区民政部门报送的《银川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登记审批表》,建立申请人档案,并审核申请人住房三联单; 2、市住房保障中心各保障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局审批; 3、经市住房保障局住房保障工作会议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报纸、ZF网站等媒介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4、经公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人进行住房保障登记,发放《银川市住房保障证》,建立个人住房保障档案记录。经公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填写《银川市住房保障申请不予受理(批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实施保障 (一)廉租住房保障 1、纳入廉租补贴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2、纳入实物配租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纳入轮候程序,具备条件时,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3、纳入直管公房租金核减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核定标准核减直管公房租金。(二)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纳入轮候程序,具备条件时,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办理承租手续。(三)纳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执《银川市住房保障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售房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连同《银川市住房保障证》一并报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2、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在《银川市住房保障证》上注明“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后将《银川市住房保障证》存档。 3、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每月初将上月的《银川市住房保障证》备案汇总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中心,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记载到申请人住房保障档案中。(四)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持有《银川市住房保障证》的申请人保障实施情况进行年检,并不定期进行动态巡查,并在《银川市住房保障证》上登记核查记录。
因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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