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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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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和重要目标安全控制有关要求。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避难场所、应急通道、人民防空警报、消防站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禁止规划和实施与应急避难无关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专项规划中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用途、形式、高度,均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
除人行天桥、轨道、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5米。(二)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10米。因建设条件限制不能符合规定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距离不小于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如附图2所示)。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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