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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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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因此,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免征增值税。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一、营业税及附加,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二、印花税和契税:1、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2、按成交价格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三、土地增值税,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发土地的成本、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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