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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复制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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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还增加了股东对这些文件的复制权,同时又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薄的权利。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文件,并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新《公司法》第166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送交、置备和公告进行了规定。因此,我国的股东知情权可以概括为: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的查阅和复制权、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和复制权、财务会计帐薄的查阅权。
一、因为在股东所需要掌握的信息中,公司财务信息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公司的财务信息一般记载于公司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之中,但由于会计报告容易造假,股东通过查阅公司公开的会计报告根本不可能了解到真实情况。因此,本条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仅允许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且可能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里的会计账簿包括记载公司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票据等。 二、《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本条第二款中关于规定了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询的规定。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由于股东泄漏公司商业秘密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对股东的查阅权作出某种限制,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如对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查阅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为避免公司无理由拒绝股东查阅。《公司法》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享有诉权,即当事人股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救济性权利,为切实保护股东的权利和公司利益,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相应的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查阅权和复制摘抄权的法律规定包括: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目的。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书面答复股东,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说明原因。公司拒绝提供咨询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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