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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查阅权和复制摘抄权的法律规定包括: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只要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都有权利查阅摘抄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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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一、因为在股东所需要掌握的信息中,公司财务信息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公司的财务信息一般记载于公司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之中,但由于会计报告容易造假,股东通过查阅公司公开的会计报告根本不可能了解到真实情况。因此,本条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仅允许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且可能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里的会计账簿包括记载公司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票据等。 二、《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本条第二款中关于规定了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询的规定。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由于股东泄漏公司商业秘密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对股东的查阅权作出某种限制,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如对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查阅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为避免公司无理由拒绝股东查阅。《公司法》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享有诉权,即当事人股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救济性权利,为切实保护股东的权利和公司利益,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相应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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