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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就是说,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转让估计业务,但是必须经过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目前,各地在拆迁估价的委托人问题上做法不一,主要有三种选择: (1)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由于拆迁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拆迁补偿当然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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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2004]55号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开、公正选择拆迁估价机构,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程序如下: 1、拆迁人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就拆迁项目有关事宜在《石家庄日报》和拆迁网站上进行公布。 2、拟参加拆迁项目评估活动的拆迁估价机构,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0日内,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持有关资料到市拆迁办报名。 3、市拆迁办应当在7日内向拆迁当事人公示符合条件的拆迁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4、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和受委托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联系,并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组织被拆迁人以投票的方式选定拆迁估价机构。 5、选票应当由组织者制作并编号,依据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持有的房产所有权证发放并进行登记,不得少票或重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领取选票的视为弃权。 6、投票箱应当放置在方便被拆迁人投票的地方,开启时间应当在选票上注明。 7、记票工作结束后,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规定,确定该项目的拆迁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8、选择拆迁估价机构可以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证部门可对选票的式样、投票箱的密闭性,以及投票、投票箱的开启、记票等选择工作全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9、拆迁估价机构应当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活动,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扰乱选择工作秩序。 10、组织选择的有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好现场的工作秩序,不得进行带有倾向性的宣传,及时对干扰选择工作的人员进行制止,对不按规定进行宣传、有违规操作行为的拆迁估价机构进行举报,保证选择顺利进行。 11、本实施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一般来说,这是合理的。法院评估房价的依据是同一地区的平均房价。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随机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外部委托。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当在有关行政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者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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