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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期顺延和工期延误的区别是工期顺延是承发包双方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对工期延误这一事实状态所作的变更,一般不需担责。 2、而工期延误可能能...
1、工期顺延和工期延误的区别是工期顺延是承发包双方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对工期延误这一事实状态所作的变更,一般不需担责。 2、而工期延误可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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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和延误是相当的,是指对承包商而言相当于业主的说法的,即对于承包商来讲,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或原因而造成工期的延长,这种就叫工程延期;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或原因而造成工期的延长,这种就叫工程延误。延期和延误都是未按期完成计划,它们的区别就在于延期是由业主承担责任,而延误则是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处理方法:延期应由业主按合同约定予以工期顺延(即工期赔偿),以及承担或有费用和或有利润的赔偿(菲迪克条款下是可以赔偿利润的,而中国的合同范本难以支持利润的索赔);延误则承包商会被按合同约定的处罚条款和实际竣工后所延误的工期数承担违约金,并就工期延误或有的对业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工期延误的情形有: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鉴定;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工期延误的情形包括: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够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够正常进行。 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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