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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除了特别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即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首先...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处理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即新法有溯及力。 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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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是刑法的时间效力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也是罪行法定原则在刑法适用时间上的派生。严格来说,刑法的时间效力应该是“从旧原则”,因为只能通过行为时的法来对犯罪人进行处罚,以此才能保障行为人的预测可能性。举个例子,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投机倒把是犯罪,那么在1998年抓获的1996年实施投机倒把行为的人,事实上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他犯罪的时候,对于当时的刑法有破坏。但是在1998年当时的刑法中,已经没有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行为人在1998年被抓获,也是侦查机关的问题,那么现代的刑法是不是要把这笔账算到行为人身上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1998年处罚投机倒把行为,虽然对之前的刑法是一种尊重,但是对于现在的社会来说,完全没有效用,因为我们不能通过这个处罚来震慑潜在的犯罪人,也不能以此来矫正行为人本身,所以处罚他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刑法才有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兼从重或者从新兼从重事实上在刑法的演变中出现过,但是由于不符合人权保障的刑法目的,很快被淘汰了。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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