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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
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使是使用者。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直接故意知道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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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罪的特点:侵犯的对象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建立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强迫员工劳动侵犯了员工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侵犯对象包括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客观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员工劳动,情节严重。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一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二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殴打、没收押金、集资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期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第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这里的用人单位是指雇佣员工为其工作的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本罪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造成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强迫交易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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