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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房东对租客的义务表现为: 1、按照约定交付房屋; 2、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
在租房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房东对租客的义务表现为: 1、按照约定交付房屋; 2、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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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义务是: 一、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有保管和维护租赁物的义务。 二、租赁物有收益能力的,承租人应保持其能力。保持租赁物有收益能力的费用是为了使承租人自己使用收益所必要的费用,此项必要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租房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房东对租客的义务表现为: 1、按照约定交付房屋; 2、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租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租房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房东对租客的义务表现为: 1、按照约定交付房屋; 2、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租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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