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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在出票时不可附。根据法律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汇票上必须...
汇票在出票时不可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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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在出票时不可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汇票上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字样,否则该汇票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所以,即便附有了条件,也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 承兑汇票背书时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持票人必须具有合法取得的票据才能主张其票据权利。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人转让的是出票人通过法定的记载事项设立的票据权利,背书人无权增加或减少出票人所创设的票据权利。因此,背书人在转让该票据权利时,不得附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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