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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给个人,当银行承兑汇票出现一处背书为个人时,解决办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退还给前手。依次类推,直至追索到...
银行汇票可以进行背书转让的。背书指的是在票据上签名,票据所规定之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适应性强的特点,实行银行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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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背书转让的概念。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相对人,从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2.背书转让的方式。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由于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特殊金钱债权,所以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前后次序衔接。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持票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背书不连续的话,持票人当然也就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资格,造成权利行使的障碍。但是,如果持票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权利人,仍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规定的依背书连续而承认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的制度,不过是为权利人设计的更为便利的权利行使途径,而不是对权利人的特别限制。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不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有哪些?支票和本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汇票有一些限制,具体如下:一、法定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形式考虑)(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二、任意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后果考虑)(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三、质权人取得的汇票(质押背书)(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的关系。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四、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委托收款背书)(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前面两种是从普通背书的形式考虑,后面两种是不能转让的特殊背书,如果直接划分,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如下:1、已经被拒绝承兑的汇票2、已经被拒绝付款的的汇票3、后手取得的“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4、质权人取得的汇票5、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
应当连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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