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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是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有要求他人不得加以侵害的权利。如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
1、物权是绝对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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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诉讼时效。《诉讼》规定诉讼时效有一个缺陷,就是没有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具体范围。因此,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使得一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关系适用诉讼时效,剥夺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义务人的违法行为。近年来,理论界基本达成共识,主张诉讼时效的对象应该是:请求权,但并非所有请求权都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基于债务原因,债权请求权还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必要的管理费用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如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其它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不能恢复原状时,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也适用于诉讼时效。因此,与请求权相对的控制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没有理由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仍为合同解除生效时。这也是它不同于合同无效场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之处。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第二,受益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I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物权请求权,亦即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时为恢复其物权完满状态所得请求侵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传统物权理论中,物权请求权分为三类: 一是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二是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 三是妨害预防请求权。 我国《民法通则》将之细分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五种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如前所述,国内外立法、实践及学者见解各不相同,观点炯异,争议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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