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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赔偿标准。国家对地震的赔偿:1、地震是天灾,对我们许多房屋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让老百姓无家可归。针对这场灾难,国家和社会积极挽回广大人民群众的损失,尽最大努力恢复灾后重建。不管受灾人民是否购买了保险。国家一律平等对待,只要受灾区的人采取了很多惠民措施。例如:1、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是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公斤成品粮,补助期限为三个月。灾难引起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灾难引起的原三孤人员补助为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为三个月。2、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救济粮由中央政府从中央储备的原粮中免费分配给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负责原粮的出库、运输和加工成成品粮,并免费提供给救助对象。3、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按月支付。出库、运输、加工、发放救济粮,由粮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办理。4、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救助政策,抓紧实施。应立即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核实灾情,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不漏不重。省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尽快向民政部、财政部报告审核确定的分县(区)救助对象人数。五、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因灾生活困难群众的补助、救济粮的发放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6、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及时、足额向救助对象发放补助金和救济粮。三、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救助,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综上所述,地震后房屋倒塌,国家有补贴和救助义务。
对于地震所造成的损害是不会产生赔偿责任的,也就没有什么赔偿标准,地震属于自然灾害,并无侵权行为,而存在侵权才有赔偿。对于在地震中遭受损失的群众,国家会进行救济,分发救济金和救济粮。
大家好,我叫袁伟家住江油市新安镇南山村三组,在5.12地震后,家里留下房屋五间,沼气池一口。房屋,家具和沼气池于2012年11月17日被我村借‘土地还耕’非法强行拆毁。其理由是----飞机航拍拍着应该拆除,其房屋时土木结构,我和我爱人长期在外打工无人居住。 在房屋被强行拆除的前几日,我父亲多次找相关领导反映情况,无结果。在17日上午我父亲再一次找到村长许元勤希望给我家一个说法,要达成协议后才能拆除,否则不能拆除【灾后我家没有兴建房屋,没有享受灾后重建款】。可我父亲离开后,村长许元勤趁我父亲离开之际,擅自强行叫人将我家房屋全部拆毁。我父亲闻讯赶到时房屋家居,沼气池已为平地。我父亲质问他谁给他的权利。他还傲慢的说---我是根据江油市人民政府,新安镇镇政府的精神办事。 11月15日十八大刚开完,会议要求注重民生,一切以人民为重,可是江油市新安镇用非法强拆民房的行动来领悟和落实,完全违背了中央以人为本的精神。他们在无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就凭一句上面的精神,强拆我家房屋,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我的利益和破坏我的私人财产。 我强烈要求政府还我一个公道,还我房屋,让我打工回去有一个避风避雨的地方。万分感谢大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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