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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有: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1、调解无效。此为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予以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2、感情确已破裂。此为实质性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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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调解无效。此为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予以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 2、感情确已破裂。此为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即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要以夫妻感情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为根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的规定。一般说来,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为调解无效的原因很多。所以,不应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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