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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表不同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合法。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即使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由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因此,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查看是否有两份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必须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如果没有这两份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不合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因此,在强制执行之后,如果当事人仍然不履行上述条件,具有以上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机械厂拆迁补偿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补偿方案会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资产规模以及损失情况而有所不同。评估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厂房土地的补偿。对于使用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厂房,会根据土地的实际性质来评估其价值,并据此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 2. 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和结构类型来评估其价值,以确定补偿金额。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来确定停产损失的补偿。 4. 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拆迁产生的工厂员工停工或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员工经济补偿及安置费用,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5. 工厂设备及物料损失和搬迁的补偿。针对设备折旧或搬迁时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物料搬迁的费用,都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6. 搬迁奖励金。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提前搬迁或积极配合搬迁的工厂,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金。 由于拆迁涉及的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和人员安置等方面的内容比较复杂,因此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进行综合资产评估和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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