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劳动仲裁庭审理是否可以提交证据

2024-11-14
在劳动仲裁庭审中,相关当事人具有向法庭提出新证据材料的权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证据材料需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若逾期未提交,仲裁委员会可能考虑不予组织质证。然而,若证据与案件核心事实认定直接相关,仲裁委员会仍然可以进行质证。 在实践操作中,仲裁委员会通常在庭审开始前、庭审期间以及庭审结束后的有限时间内,给予当事人补充证据的机会。即便庭审已结束,只要在庭审结束前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通常也会给予额外的3至5个工作日来进行证据补充,随后再安排质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若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