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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特别说明: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依照《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栗先生的 第一份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从自书遗嘱上升成了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意思真实、程序严谨、证明力强等优点,因而具有无可比拟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根据《继承法》 第二十条 第三款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栗先生 第二份自书遗嘱不能对公证遗嘱内容进行变更。当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发生效力冲突时,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上并不要求房产遗嘱必须要进行公证,只要房产遗嘱符合有效的条件即可,公证并不是房产遗嘱生效的要件,公证的目的是加强遗嘱的效力。但是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订立了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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