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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

2022-07-05
依照《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栗先生的 第一份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从自书遗嘱上升成了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意思真实、程序严谨、证明力强等优点,因而具有无可比拟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根据《继承法》 第二十条 第三款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栗先生 第二份自书遗嘱不能对公证遗嘱内容进行变更。当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发生效力冲突时,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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