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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一般表现在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金。不管是哪一方当事人想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此时都需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情形才...
律师认为撤销意味着合同不生效,那意味着合同的条款不能约束双方当事人。解除就不是了,因为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的问题,所以合同的条款是约束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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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对于买受人而言,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将房屋返还给开发商,开发商未交付房屋的,买受人丧失要求开发商交付所购房屋的权利;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的,买受人须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开发商名下。 对于开发商而言,买受人未缴纳房款的,开发商丧失要求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权利;买受人已经缴纳购房款的,开发商应当将所收取买受人缴纳的购房款全部返还给买受人。对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责任。这里的损失包括房屋装修损失、房屋产权过户所发生的税费及房屋跌价损失等。 对于已经办理了按揭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会存在以下障碍: 1、对于尚未办理房地产证,但已办理了抵押预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在房地产预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登记手续时,若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根本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登记注销手续。这预示着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开发商与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仍无法恢复原状。 2、对于已办理房地产证,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时,若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根本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这预示着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开发商与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仍无法恢复原状。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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