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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医疗期是指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您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计算:(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因此,您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如果您在规定的医疗期则合同应当延至医疗期满,
根据劳动相关法律吃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并非自动解除,而是需要顺延到医疗期满。劳动者可以获得1、医疗期工资,2、经济补偿金;3、医疗补助费1、医疗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2、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不能上班的原因是什么?劳动合同解除必须是不能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才可以。而且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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