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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1、存在保全申请错误的事实,通常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支持作为衡量保全是否错误的重要认定标准,保全错误的原因有多种,如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基础等,但错误的结果只有一种即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判决数额小于保全数额,差距存在合理性的不属于保全申请错误。 2、申请人对保全申请错误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均可。 3、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损失与保全申请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全错误损失主要体现在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替代资金贷款利息等直接损失、积极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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