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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对于控股股东的认定是统一的,标准如下: 1、持有股权50%以上(通常称之...
《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对于控股股东的认定是统一的,有两个标准:持有股权50%以上(通常称之为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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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股东是持股数量排前几位的股东,如:控股股东、大股东、主要持股股东。流通股股东是所持股份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的股东,这个概念是相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来的。 2、《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主要股东是持股数量排前几位的股东,如:控股股东、大股东、主要持股股东。流通股股东是所持股份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的股东,这个概念是相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来的。 2、《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主要股东是持股数量排前几位的股东,如:控股股东、大股东、主要持股股东。流通股股东是所持股份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的股东,这个概念是相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来的。 2、《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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