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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售房屋有效,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房地产登记,合法取得房地...
财产可以在婚姻期间分割。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期间财产的所有权。 有下列情形的,夫妻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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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2)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的是,一方法定赡养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就医,但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或者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损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婚姻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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