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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2)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下列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积蓄购置的物品,属于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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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四)知识产权的收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5、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它主要包括:(l)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储蓄、衣物等。(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结婚时制备的家具和其他用品等。(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予人特声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和医疗费。如前题所述,对于复员费、转业费,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视为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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