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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核依据“三项标准”劳动者成功

2022-10-25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法庭审理案件的关键。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中,就依据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判决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10876元。2009年7月,北海市XX与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署协议,约定该维修中心所属的田村路十号院停车场交由XX公司管理经营。2009年9月,焦先生被XX公司招聘至田村停车场任保安员,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而焦先生工作后每月只领到800元,且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1月20日,焦先生被迫辞职。焦先生辞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审理后裁决XX公司支付焦先生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及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10894元。XX公司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一审中XX公司否认与焦先生存在劳动关系。而各方证据证明,焦先生在XX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工作,接受XX公司的管理,工资由XX公司支付,这些已经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据此法院确认焦先生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XX公司一次性支付焦先生工资及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10876元。一审判决后,XX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指出,通过证据可以证实,焦先生由XX公司人员招聘,其工作的停车场为XX公司经营及实际收益人,焦先生接受XX公司管理与监督,其工资由XX公司支付,已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海淀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午报记者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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